主要技术内容
本规程适用于钢水罐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钢水罐砌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安全及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钢水罐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或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钢水罐砌筑所用材料的品种、牌号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水罐砌筑工程应于钢水罐金属结构经检查合格(钢水罐衬体不全部更换时,保留衬体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 钢水罐金属结构验收合格的证明;2 锚固件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3 保留衬体的尺寸测量记录及检查合格证明;4 保留衬体的可修复缺陷及修复方案;5 钢水罐中心线及标高基准板的测量记录;6 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要求。钢水罐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 0211和《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9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