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69-2007 标准解读
一、核心指标体系梳理
- 汽车运输煤样采样点数量:每车不少于10个,阈值参数为10个/车,限定条件为均匀分布于车厢表面
- 船舶运输煤样采样点数量:按船舱分区计算,每分区不少于5个,阈值参数为5个/分区,限定条件为分区面积≤100m²
- 采样深度:不小于0.4m,阈值参数为0.4m,限定条件为从煤表面垂直测量至采样点
- 样品粒度:不大于13mm,阈值参数为13mm,限定条件为破碎后最大粒径
- 单份样品重量:不小于2kg,阈值参数为2kg,限定条件为每次铲取量
- 样品总重量:不小于50kg,阈值参数为50kg,限定条件为整批样品合并量
- 采样间隔:汽车运输不大于3m,阈值参数为3m,限定条件为相邻采样点水平距离;船舶运输按分区均匀分布,无固定间隔值
二、关键参数精准释义
- 采样点数量定义:运输工具上人工选取的采样位置总数;测算口径为按车厢或船舱实际尺寸分区后计数;判定依据为标准附录A分区图示与最小点数要求
- 采样深度定义:煤表面至铲取样品底部的垂直距离;测算口径使用标准钢尺测量,精度±0.01m;判定依据为深度值≥0.4m且≤0.6m(防止表层污染)
- 样品粒度定义:样品破碎后最大颗粒尺寸;测算口径采用标准筛分法,孔径13mm筛网;判定依据为筛余量≤10%
- 单份样品重量定义:单次铲取的煤样质量;测算口径使用检定合格电子秤,精度0.1kg;判定依据为称重值≥2.0kg
- 样品总重量定义:整批煤样合并后的净重;测算口径扣除容器皮重,精度0.5kg;判定依据为总重≥50.0kg
- 采样间隔定义:相邻采样点间的水平距离;测算口径使用测距轮测量;判定依据为汽车运输点距≤3.0m,船舶运输按分区均布无超标点
三、参数合格区间界定
| 参数名称 | 合规区间 | 临界值 | 不合格判定标准 |
|---|
| 汽车采样点数量 | ≥10个/车 | 9个/车 | <10个/车 |
| 船舶采样点数量 | ≥5个/分区 | 4个/分区 | <5个/分区或分区面积>100m² |
| 采样深度 | 0.4m≤d≤0.6m | d=0.39m或d=0.61m | d<0.4m或d>0.6m |
| 样品粒度 | 筛余量≤10% | 筛余量=10.1% | 筛余量>10% |
| 单份样品重量 | ≥2.0kg | 1.9kg | <2.0kg |
| 样品总重量 | ≥50.0kg | 49.9kg | <50.0kg |
| 汽车采样间隔 | ≤3.0m | 3.1m | >3.0m |
注:船舶采样间隔无固定值,需满足分区均匀分布要求,任意点距偏差>20%即判定不合格
四、参数管控实操建议
- 日常管控:每日校准采样工具(钢尺、电子秤),记录校准结果;采样前核对运输工具分区图,确保分区面积≤100m²;采样过程全程录像留存,重点监控深度测量与点位分布
- 数据统计:建立电子台账,实时录入采样点数量、深度、重量等参数;按车次/船次生成统计报表,计算单点重量平均值(应≥2.0kg)与粒度筛余量;每周汇总分析参数合格率,阈值设定为95%合格率警戒线
- 偏差修正:深度<0.4m时,立即在相邻点补采并重新测量;样品重量不足时,按比例增加采样点(每缺1kg补1个点);粒度超标时,对整批样品二次破碎至筛余量≤10%;数据异常超限(如点距>3.0m)时,24小时内启动全车/全舱复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