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标类别 | 量化参数 | 限定条件 |
|---|---|---|
| 计量精度指标 | 钢结构及防腐涂装按吨(t)计,保留3位小数;土石方及海床开挖按立方米(m³)计,保留2位小数;海底电缆按千米(km)计,保留3位小数 | 适用规范附录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编制及结算 |
| 物价波动阈值 | 主要材料(钢材、铜材等)价格波动幅度设定为±5%;施工船舶及机械台班费波动幅度设定为±10% | 基准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为准 |
| 工程量偏差阈值 | 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偏差幅度界定为±15% | 仅针对单价合同项目,总价合同及暂估价项目不适用此偏差调整 |
| 措施费提取参数 | 海上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与可计量措施项目费之和的特定费率提取,安全生产费不低于1.5% | 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单列且全额计取,不得作为让利条件 |
规范释义核心:海上风电计价参数需严格区分陆上与海上作业环境,船舶调遣费、海上气象待机费须作为独立参数在措施项目清单或风险费用中明确量化标准,禁止与陆上常规计价规则混淆。
| 管控指标 | 合规区间 | 临界值 | 不合格判定标准 |
|---|---|---|---|
| 投标报价有效性 | 总价≥成本价,且综合单价未呈现严重不平衡报价 | 单项单价偏差率>±20%且影响合同总价>2% | 单项清单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或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依据 |
| 材料价格调差 | 超出基准价[-5%, +5%]区间的部分予以调差计算 | 波动幅度绝对值=5% | 波动幅度<5%时违规申请调差,或未按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期数执行基期比对 |
| 清单漏项单价确认 | 新增单价需按中标下浮率同比例下浮(下浮率=中标总价/招标控制价) | 下浮比例固定 | 新增单价未严格执行中标下浮率,或组价原则、取费标准与原合同相悖 |
| 暂列金动用比例 | 0%至招标清单设定金额(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 上限为清单给定总额 | 超额度动用暂列金,或未经发包人审批直接列支暂列金用于非约定事项 |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状态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
| NY/T 3239-2018 | 沼气工程远程监测技术规范 | 现行 | 2018-05-07 | 2018-09-01 |
| NY 1918-2010 | 农机安全监理证证件 | 现行 | 2010-07-08 | 201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