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等级框架,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共二个等级。规范了能力评价的主要内容及流程,规定了提供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的企业在各等级中的制度、人员、资源、技术和过程方面应满足的要求。提出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评价的周期、组织机构、评价人员的构成及评价后的管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建立、保持和改进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也适用于评价企业的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服务能力。本标准是评价从事信息系统工程企业实施服务能力的依据和准则,可用于企业的自我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评价;需方对供方进行选择和评价。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