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5.1 大数据产品生产5.1.1 大数据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大数据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产品。5.1.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的外包装上, 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 版本号、 著作权人、 产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 和单位地址。5.1.3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大数据产品) , 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 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 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5.2 大数据产品文档5.2.1 大数据系统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GB/T 8567规范要求。5.2.2 大数据系统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规范要求。6 大数据产品评估6.1 大数据产品评估要求6.1.1 大数据产品实行自愿评估。6.1.2 国产大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 生产单位申请评估, 并提交下列材料:a) 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大数据产品在我国境内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