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4安全使用年限要求4.1生产者(制造商)应对其设计制造的燃气灶的安全使用年限予以说明。4.2生产者(制造商)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注明燃气灶的安全使用年限。4.3生产者(制造商)应具有对既往销售的类似规格燃气灶(结构、材料、关键零部件、生产工艺等基本一致)的危险源、安全故障的统计和分析数据等可溯源资料。注:危险源分析可参照附录A。4.4燃气灶的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4.5如燃气灶经非生产者(制造商)指定的专业安装人员进行安装、移机、气源改装、维修与保养,安全使用年限将在安装、移机、气源改装、维修与保养时终止。注:燃气灶的安装、使用、维修与保养参照CJJ 12要求执行,并符合生产者(制造商)使用说明要求。5燃气灶正常使用条件生产者(制造商)应在使用说明中对燃气灶的正常使用条件予以说明。注:正常使用条件可参照附录B。6安全使用年限提醒信息6.1生产者(制造商)应参考GB/T 5296.2?2008第7章和第8章的要求明示安全使用年限提醒信息。6.2安全使用年限提醒信息应出现在燃气灶本体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