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T 1664-2006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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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准下载站
发布时间:2026‑10‑12
3064 字
阅读约 11 分钟

一、标准整体架构与篇章体系

  1. LY/T 1664-2006《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作为林业行业推荐性标准,其整体架构遵循“总则—编码规则—条码生成—应用规范—附录支撑”的逻辑主线,系统构建了古树名木信息数字化管理的技术框架。
  2. 标准共设七章内容,依次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编码规则、条码生成要求、条码应用规范、附录。各章节间形成严密的递进关系,确保技术路径可追溯、可验证。
  3. 第一章“范围”明确标准适用对象为经认定的古树名木,涵盖树龄在百年以上且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树木,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稀有性的树木,界定清晰,无模糊地带。
  4. 第二章列出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包括GB/T 19887-2005《条码符号印制质量检验方法》、GB/T 18348-2001《条码符号印制规范》等,确保本标准在技术实现上与现行国家条码体系兼容。
  5.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对核心概念进行权威释义,如“古树名木”、“代码”、“条码”、“唯一标识码”等,为后续条款提供统一语义基础,避免歧义。
  6. 第四章“编码规则”为核心技术章节,详细规定代码结构组成,包含行政区划代码、树种分类代码、建档年份代码、序列号四部分,采用分段式编码机制,支持层级化数据索引。
  7. 第五章“条码生成要求”聚焦条码物理表现形式,规定使用一维条码(如Code 128)或二维条码(如QR Code),并明确条码尺寸、印刷精度、对比度、抗干扰能力等技术参数。
  8. 第六章“条码应用规范”从实际操作角度规定条码粘贴位置、保护措施、数据更新流程及信息采集系统对接方式,强调条码在普查、巡护、监测中的动态管理功能。
  9. 第七章附录分为三个部分:附录A(古树名木分类代码表)、附录B(行政区划代码对照表)、附录C(条码印制质量检测方法),构成标准实施的技术支撑体系。
  10. 标准整体结构体现“定义—规则—生成—应用—验证”全链条闭环设计,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与跨区域适配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

二、强制性核心条款分级

  • 第4.1条:古树名木代码必须具备唯一性。所有古树名木在建档时应分配全球唯一的代码,不得重复或混用,违反此条款将导致信息溯源失效,属于一级强制性要求。
  • 第4.2条: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四段式编码规范。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树种分类代码(2位)+建档年份代码(4位)+序列号(6位)”构成,任意段缺失或顺序错乱均视为违规,属二级强制性条款。
  • 第5.1条:条码类型必须为标准一维或二维条码。禁止使用自定义非标准条码格式,仅允许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Code 128、QR Code等,确保读取设备通用性,属于三级强制性条款。
  • 第5.3条:条码最小尺寸不得小于10mm×10mm。该尺寸为手持扫描设备有效识别的临界值,低于此尺寸可能导致误读或无法读取,构成硬性门槛,属四级强制性条款。
  • 第5.5条:条码印刷对比度须≥0.35。依据GB/T 18348-2001标准,条码深浅差异需满足最低反射率差值要求,否则影响扫描成功率,属于五级强制性条款。
  • 第6.2条:条码标签应永久固定于主干基部。标签位置不得随意变更,严禁悬挂于枝杈、地表或临时附着物上,防止遗失或损坏,属六级强制性条款。
  • 第6.4条:条码信息变更后必须重新生成并替换原标签。若树种更正、年龄更新、位置迁移等发生变动,原条码失效,必须重新编码并更换标签,禁止修改旧码,属于七级强制性条款。
  • 上述强制性条款按等级划分,逐级强化执行刚性,构成标准合规的底线框架,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中均不得规避。

三、推荐性优化条款解读

  • 第4.3条:建议在代码中增加“保护等级”字段。虽非强制,但建议在现有代码结构基础上预留扩展位,用于标注“国家级”“省级”“市级”保护等级,便于多层级监管协同。
  • 第5.2条:推荐采用二维码替代一维条码。二维码可承载更多信息(如照片、视频、健康档案、历史文献链接),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适用于重点古树名木的智慧化管理场景。
  • 第5.4条:建议条码表面覆盖透明防紫外线涂层。在强日照地区,紫外线易导致标签褪色、剥落,涂覆保护层可延长使用寿命,提升长期可用性。
  • 第6.1条:建议设置条码电子备份数据库。除实体标签外,应建立与条码关联的数字档案库,实现“一树一码一档”,支持远程查询与数据分析。
  • 第6.3条:建议定期开展条码有效性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对条码状态进行巡查,记录是否脱落、污损、遮挡等情况,形成维护台账,保障系统持续运行。
  • 附录C中推荐使用图像识别辅助检测条码质量。通过手机端或无人机拍摄条码图像,利用算法自动分析清晰度、对比度、完整性,提高检测效率与客观性。
  • 上述推荐性条款虽不具法律强制力,但在实际管理中具有显著优化价值,尤其在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生态评估、遗产申报、公众教育等高阶应用场景中,能极大提升管理精细化水平。

四、通用基础条款说明

术语定义标准出处
古树名木树龄在百年以上,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包括散生古树及古树群中的个体。第3.1条
代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唯一标识符,用于代表特定古树名木的身份信息,是条码的基础数据载体。第3.2条
条码按照标准编码规则生成,并以图形化形式表示的机器可读信息符号,用于快速识别古树名木身份。第3.3条
唯一标识码指在特定区域内,每个古树名木对应且仅对应一个不可复制的代码,确保信息唯一性。第3.4条
行政区划代码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用于标识古树名木所属行政区域。附录B
树种分类代码参照《中国植物志》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制定,采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树种大类。附录A
建档年份代码采用四位数字表示首次建档的公历年份,如2023年建档则记为2301,其中前两位为年份后两位,后两位为建档序号。第4.1.3条
序列号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树种类别、同一年度建档的古树名木中,按顺序分配的六位数字编号,从000001开始。第4.1.4条
标准明确规定:所有术语均应以本标准定义为准,不得自行解释或扩大含义;在跨部门协作、数据共享、执法检查中,术语一致性是保证信息互认的前提。
  • 术语定义部分未使用模糊表述,如“大致”“约”“通常”等,全部采用精确量化描述,确保技术语言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
  • 附录中提供的行政区划代码表与树种分类代码表均为最新版本,每五年更新一次,使用者应定期核查,避免因代码过期引发错误。
  • 代码生成过程中,若遇多个古树位于同一行政区、同一树种、同年建档,则序列号需严格按登记顺序递增,杜绝跳号或重号。
  • 条码生成前必须完成代码校验,可通过内置校验算法(如模10校验)验证代码完整性,防止人为输入错误。
  • 条码打印时应使用耐候性强的材料,如聚酯薄膜或铝箔标签,避免纸质标签在潮湿环境中迅速降解。
标准解读不等同于原文,以标准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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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标准名称状态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LY/T 1664-2006古树名木代码与条码现行2006-08-312006-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