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位置 | 术语/定义 | 释义要点 |
|---|---|---|
| 第3.1条 | 副产品 | 指畜禽屠宰过程中除胴体外分离出的所有组织、器官及附属物,包括可食用与不可食用两类。 |
| 第3.2条 | 可食用副产品 | 经检验检疫合格、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用于人类消费的副产品,如心、肝、胃、肠(经处理)等。 |
| 第3.3条 | 不可食用副产品 | 因病理、污染、法规限制等原因禁止供人食用的副产品,包括病变组织、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及粪污污染严重部分。 |
| 第3.4条 | 无害化处理 | 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使不可食用副产品丧失传播疫病和危害环境能力的处理过程,方式包括化制、焚烧、深埋、发酵等。 |
| 第4.1.2条 | 专用通道 | 指副产品从屠宰线至处理区的封闭式输送路径,与其他物流、人流严格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
注:附录A所列副产品分类以最新版《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为依据,企业应结合属地监管要求动态调整可食性判定。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状态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
| NY/T 3394-2025 | 畜禽屠宰副产品处理规范 | 现行 | 2025-12-09 | 2026-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