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级别 | 条款类型 | 底线合规要求 | 控制作用 |
|---|---|---|---|
| A级刚性 | 效益界定条款 | 仅计入防洪工程直接产生的可归因效益,不得将区域发展、政策投入或他方措施效果重复纳入。 | 防止效益扩大与责任错配 |
| B级刚性 | 对比边界条款 | 有工程方案与无工程方案需在相同基准年、计算期、价格水平、保护对象和损失率假设下比较。 | 确保可比性与计算闭环 |
| C级刚性 | 参数取值条款 | 贴现率、计算期、基准年、价格可比性等关键参数必须符合规定或经充分论证,不得随意调整。 | 统一评价基准,抑制结果操纵 |
| D级刚性 | 结论判定条款 | 必须给出经济内部收益率、效益费用比、净现值等核心指标,并作出明确可行或不可行判定。 | 保证评价结论可审计 |
通用基础条款承担“语言统一”功能,用于界定分析对象、计算边界和指标含义,是强制性条款落地和推荐性条款应用的前提。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状态 | 发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
| SL 206-1998 |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 现行 | 1998-03-11 | 1998-0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