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旨在对民宿服务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一般性、原则性、方向性的指导、建议,因此,本文件对民宿服务消费纠纷多元化解的一般原则、组织管理、多元化解途径、诉调联动等提供指南。本文件适用于皖南七市(黄山、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民宿服务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旅游景区等其他提供旅游服务消费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可参照执行。其中:第3章“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本标准所涉及的有关术语和定义。第4章“一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规定了民宿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和解优先、调解自愿、尊重公序良俗、公平公正” 原则 。第5章“组织管理”,规定了化解民宿消费纠纷的“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制度”等内容。纠纷化解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组织(含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基层组织(街道、村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消保委成员单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