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coagulants in urban water supply plants

T/CAQI 151-2020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现行

更新日期:2026-09-12

标准状态

发布日期

2020-12-30

实施日期

2021-03-30

基础信息

标准号

T/CAQI 151-2020

团体名称

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包含专利

否

标准分类

国际标准分类号

71.100.80 水处理剂

行业分类

D4610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标准层级

团体标准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应用过程中的一般要求、混凝药剂选择、质量检验、混凝药剂投加、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给水厂混凝药剂的管理和使用。城镇给水厂使用混凝药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技术内容

5.1城镇给水厂在选用混凝药剂时,产品应符合GB/T17218规定的卫生安全要求,具有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及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查验并备案。5.2城镇给水厂应根据4.1的要求,选择与水质情况相适应的混凝药剂。常用混凝药剂的种类选择可参考表1。具备条件的给水厂宜开展混凝药剂适配性试验。5.3所选用的常用混凝药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净水剂的相关标准,聚氯化铝技术要求见附录A,聚合硫酸铁技术要求见附录B,硫酸铝技术要求见附录C,氯化铁技术要求见附录D,聚丙烯酰胺技术要求见附录E。5.4选用其他新型混凝药剂时,除满足4.1的要求外,在使用前宜进行试验。5.5城镇给水厂可根据实际运行状况适当调整混凝药剂,包括:混凝剂、助凝剂、氧化剂、酸碱调节剂,以提高混凝效果。5.6城镇给水厂须制定应对原水出现特殊变化的应急预案。一般水厂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

起草单位

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建筑大学、淄博鲁净化工有限公司、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行健水务有限公司、哈尔滨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中科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宋武昌、陈发明、贾瑞宝、孙韶华、徐慧、马永恒、王珊、贾建、刘环环、陈锋、姜旭、靳军涛、武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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