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多能源集成的燃气供暖热水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a)采用燃气和另外一种或一种以上能源的热源单元构成,兼有供暖和生活热水加热功能的多能源集成的燃气供暖热水系统。其中生活热水加热系统的贮热水箱名义容积不超过600 L,热源单元的容量范围为,燃气加热单元功率不超过70 kW,空气源热泵额定加热功率不超过70 kW,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不超过32 m2,供暖热水温度不超过95 ℃,生活热水温度不超过65 ℃;b)采用燃气和另外一种或一种以上能源的热源单元构成,仅具有供暖功能的多能源集成供暖系统。该类系统为兼有供暖和生活热水加热功能系统的简化型;c)采用燃气和另外一种或一种以上能源的热源单元构成,具有独立生活热水加热功能的多能源集成供暖系统。其中生活热水加热系统的贮热水箱名义容积不超过600 L,热源单元的容量范围为,燃气加热单元功率不超过70 kW,空气源热泵额定加热功率不超过10 kW,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不超过32 m2 ,生活热水温度不超过65 ℃。本标准不适用于:a)仅采用一种热源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