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集成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除二甲醚、沼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以外的城镇燃气,单相额定电压≤250V的集成灶,包括:a)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5.23 kW 的集成灶;b)额定热负荷符合 a)规定、电的总额定输入功率≤5.00 kW 的带有电器单元的集成灶。使用二甲醚、沼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和 GB/T 13611 以外燃气种类的集成灶可参照使用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中使用的集成灶,以及吸排油烟装置为内循环的集成灶。本标准并未考虑:——儿童使用器具的情况;——具有肢体、感官或精神能力缺陷的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