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技术内容
随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深入,信用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科学定义信用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业以及合理划分信用服务业变得十分重要。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支持下,在深圳市信用办的指导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合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在信用专家、信用专业机构的共同参与下,形成了本标准。本标准将信用服务业分为6大类,23小类,73细类。大类以信用服务交付内容为依据,小类以业务形态为依据,细类以产品类型为依据。本标准借鉴了生产性服务业、高新技术服务业的分类模式,充分考虑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涉及信用服务的相关行业对应。考虑到信用服务的发展,设置了收容项。本标准的主要特点有五个:一是发展了信用服务业的概念,从信用风险管理到信用关系管理;二是明确信用服务业不仅包括信用专业机构,还包括其他机构的信用服务;三是继承传统信用服务业的分类并进行了优化,如信用评价进行了扩展;四是结合新技术发展,增加了信用科技;五是借鉴国民经济分类和其他行业分类的做法,纳入行业监管和自律、配套服务。本标准尝试对信用服务业与金融服务业的区别进行了回应。主要有